
图:人民网民意调查结果
点击量之争
此案曾以“全国最大手机贩黄案”之名见诸报端,而今民间称之为“北京艳照门”。
2007年5月,北京一家手机增值服务公司的数名员工,涉嫌利用手机网页传播黄色信息被警方带走。随后的调查发现,此前4个月内,该公司用以传播的28张艳照,统计点击量为25.3万次。
今年2月,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指控该公司4人共同犯有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并提出“被点击数达25万以上的……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”的相关司法解释。
因起诉阶段正值香港艳照门事件如火如荼,几位涉案年轻人的命运受到了社会关注。一些舆论担心,在这个当口,他们是否会成为杀一儆百的典型?
2月28日,此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开庭。
无独有偶,这些年轻被告人的命运,也跟一个“年轻”的司法解释条款休戚相关。
2004年,点击量概念第一次进入司法解释,点击量被认为能有效量化淫秽物品传播范围和社会危害。
这是检方提起指控的重要依据。
本报记者获悉,此案两次退补公安侦查均与点击量统计有关。一位接近检方的办案人士回顾,检方一度试图核准用户实际点击量,要求鉴定部门再次鉴定。
对此,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回函称,“该点击数量即为以上28张图片的实际点击次数”,“在无新鉴定材料的情况下无法区分盈利与非盈利部分”。
在庭审中,四名被告人及其各自委托律师当庭质疑点击量统计,申请重新鉴定。在一份《关于WAP案点击量的辨析说明》中,轻点公司将这一数字拆解,“行业潜规则等原因的存在,25万点击量并非用户实际点击数,存在误差。”被告人律师之一张士忠表示。
“辨析说明”承认,轻点公司存在超过10%大量的自点击行为,即自己公司出钱点击自己公司的业务——这部分应该首先扣除。
原轻点公司技术总监李军武解释,这是行内的潜规则。削尖脑袋增加点击量的目的在于,运营商联通公司规定,内容提供商后10位实行末位淘汰,而人气旺业务量大排名靠前的公司,将得到联通公司诸多优惠政策。
另有多位业内人士介绍,自点击行为在行业内由来已久,屡禁不止的另一原因是,公司不赔反赚。“比如,在外地花40元就可以买到100元的电话卡,消费后联通与该公司三七分成的话,公司还可以赚30元。”
李军武进一步解释,在WAP业务的交易、统计中,页面点击量是基本单位,一个页面被点击一次,显示在服务器上,就是其中的所有图片均被点击一次。
按照他的说法,一般来说,服务器中图片点击数量,数倍于用户实际点击次数。
此外,综合手机无线上网存在网络不稳、重复点击、部门维护点击等因素,轻点公司方面对实际点击量的最终计算是3.37万。如果法庭采信这一计算结果,被告人的刑期将减轻为3年以下。
一位来自司法解释的起草部门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法官曾撰文称,“虚增的、不正常的数量从被点击总数中减去。”
据另一位当事人律师许万琳介绍,检方对辩方提供的“辨析说明”的态度是,“这是一种分析,而不是证据”。
对此,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,如确有证据证明实际点击的确切数量,法官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条作出判决。
但在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、研究员刘德良看来,本案中,不仅点击量统计误差本身不可避免,而且重复点击和雇用点击花样翻新,实际点击量无从考究,以此作为量刑标准有失公平。
谁在牟利?
重刑指控下,“牺牲品”、“替罪羊”字样在网络上出现。一些公众不解的是:为何公司未被列为被告?
当事者家属的质疑更重。“罪行的蛋糕都切给了4个人,公司难道没有责任?”一位家属表示愤慨。
案发后轻点公司仅被吊销执照。但此番受审4人中,职位最高者为轻点公司WAP部门主管罗刚。除此,并没有公司高层站在被告席上。
“这意味着案件以自然人犯罪被起诉,而没有提起单位犯罪。”辩护律师之一王仲伟把这称为“检察院的严重遗漏”。
辩方律师几乎共同认为,传播图片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,牟利者应为轻点公司,该公司有利益分成关系的联通公司也是一个获利者,应承担监管责任。
据《法制日报》报道,检方对此的回应是,“法律并没有规定构成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必须以为自己牟利为前提。”
区别于借色情网站牟利被判刑者,不少WAP业内人士私下说罗刚等四人此番受审,为行业的现状付出了代价。
“WAP业务或多或少都曾沾‘色’,被判公司犯罪的寥寥无几。行业环境如此。”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互联网人士称。
被告人家属期待一个客观公正的审判,但目前尚未有重新鉴定点击量的消息传出。
■法眼
□俞江(华东政法大学教授)
正是10年前,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“推进司法改革”的要求。此后的10年里,最高法院对诉讼制度、审判制度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,特别是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得到了公众认同。
但我们不得不看清的是,十年来由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,其主要内容和成果,均集中在诉讼程序和法院内部管理方面。造成这一结果可能有两方面原因,一是这些法院内部问题,确实需要在改革之初首先予以解决;二是,最高法院所能改革的最大范围也仅限于此,若越出这一范围,已有鞭长莫及之感。
这些目标是非常明确的,它不但指出了各种司法机关的内部改革目标,也指出了司法体制的改革目标。它不但明确了司法改革应作为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,也明确了这项改革须由司法机构与人事、财政等机构相配合方能完成。很显然,这些目标,单单由最高法院是不可能完成的。它是一项需要在更高层的领导下、多部门相互协调才能完成的改革。
实际上,由最高法院主导司法改革,会给一般人造成错觉,仿佛法院改革就是司法改革,法院改革的成败就是司法改革的成败。这些错觉若不能及时澄清,又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。现在,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,而将司法改革等同于法院改革,会使全国人民的眼睛都盯在法院身上,一旦改革遇到挫折或障碍,则会让法院承担全部责任,而这对法院来说是不公正的,也将不利于司法改革的大业。
现在,十七大报告已提出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”的目标,我们认为,除最高法院应制定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外,有关部门还须尽快制定司法体制改革的五年纲要,明确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参与改革的机构,以保证今后五年的司法体制改革获得成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