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不断加快,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将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。由于建筑业是微利行业,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。因此,吸收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较为困难。从一些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看,把解决股东来源的问题依托于职工持股会(或工会社团法人),以满足有限责任公司两元股东的要求。而职工持股会成立的基础在于历年留下的“百含”节余的部分划转,铁路施工企业还实行1:l的配股政策,以此吸引职工出资入股。但从目前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看,股东分红的收益十分低微甚至很难保证。此 于历年留下的“百含”节余的部分划转,铁路施工企业还实行1:l的配股政策,以此吸引职工出资入股。但从目前施工企业的经营状况看,股东分红的收益十分低微甚至很难保证。此外,还存在政局变化、政策因素以及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潜在风险。
二、对策措施
施工企业要想谋求良性发展,就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。一方面,要加强风险的分析、预测,建立风险预警系统,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;另一方面,当风险发生之后,要做好风险的控制和转移,努力化解、分散风险,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;再一方面,企业通过苦练内功,强身健体,提高免疫力和竞争力,无论风吹雨打、惊涛骇浪,都能抵御、抗击风险。具体地讲,施工企业在应对风险上,要着力培育并增强以下几种能力:
l、靠理性思维避险,增强防范能力
在风险众生的环境中,施工企业如何规避风险,必须首先解决好“防”的问题。一是风险意识要提高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,深刻认识风险的危害性,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,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分析方方面面的风险,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,做到在顺境中居安思危,在逆境中居险思变,化解、控制风险,使企业在风险中稳步发展。二是风险分析要超前。规避风险首要的环节必须做好预测,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。这种风险既有企业某一经营行为可能产生的单体风险,又有企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总体风险;既有一般风险,又有重大风险;既有当前风险,又有未来风险;既有可见风险,又有隐性风险等。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,配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,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,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度,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。三是风险决策要慎重。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,要有可靠的依据支持风险决策,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,如对涉及到投标问题的决策,要重点听取经营人员的意见;对涉及到投资问题的决策,要重点听取财务和相关人员的意见。通过建立和完善决策制度,特别是公司制或改制企业,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,应切实担当起重大风险决策的责任,向出资者负责。对重大问题的风险决策,董事要对自己的决策意见负责。当决策失误而使公司遭受损失时,参与决策的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四是合同签订要避害。合问是约束双方行为、履行约定条款的法律文件,一经签订,任何一方不得违背。因此,在合同签订前,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认真研读条款,分析合同文本,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,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,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。
2、靠法律武器护身,增强维权能力
在供求关系失衡、招标方(即甲方)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,施工企业作为乙方,在面对甲方不平等条款而转嫁的风险时,往往忍气吞声,敢怒不敢言,吃了“闷亏”也不敢通过法律手段讨个说法,维护自身权益。如何解决本不该由施工企业承担的过多风险,笔者以为,除了进一步改善外部环境,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外,施工企业自身还必须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突破:
一方面,必须转变思想观念,敢于依法维权。在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情况下,同样作为市场主体的施工企业,虽然经常处于“乙方”的位置,但与甲方或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,没有高低、贵贱之分,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己。而我们许多企业即便明此事理,但当甲方违约、自己承受对方转嫁的不合理风险时,即使处于有利地位,也不敢诉诸法律,担心甲方报复,担心毁了“名声”,担心丢了市场。殊不知,市场不同情弱者,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。如果我们一忍再忍,岂不放纵对方独断专行。如果我们大家都能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,敢于与之对簿公堂,不仅能够避免太多的风险发生,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,还能改变我们施工企业长期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,实现与甲方真正意义上的“平等”。同时,还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,规范市场主体行为。
另一方面,必须讲究方式方法,善于依法维权。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,法律赋予我们的诸多权利,必须有效运用。但由于市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,还有待时日,那么施工企业的“被动地位”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。因此,在解决因甲方违约而转嫁的风险时,要讲究策略和技巧。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,尽量不要撕破脸皮、伤了和气。如常见的变更索赔、拖欠工程款的催收等,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,有理有节、有进有退,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切关系、加深感情、增进了解,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。但对拒不讲理、一意孤行的合作方,在确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,要坚决诉诸法律,必要时聘请资深律师作为代理,据理以争,努力挽回损失,把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。
